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
  者,得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
  送相關文件。
  前項參選者需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始得接受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