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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 者,得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 送相關文件。 前項參選者需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始得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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