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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參選者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報名表。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參選者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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