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參選者推動環境教育有功事蹟審查作業,得設評審小組,應依各
  類參選者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組成評審
  小組。但各組參選數量較少者,得合併設置評審小組。每組置評審委員
  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
  員為無給職。但參與評審時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評審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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