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評審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初審:每年七月一日起由本府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
      料者,本府應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補
      正日數不得超過十五日,未依期間補正者,駁回申請。
  二、複評:由評審小組完成實地訪查,辦理評審會議,決議獲獎名單。
      必要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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