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初審:每年七月一日起由本府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 料者,本府應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補 正日數不得超過十五日,未依期間補正者,駁回申請。 二、複評:由評審小組完成實地訪查,辦理評審會議,決議獲獎名單。 必要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