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評審結果共分為三等級:
  一、特優獎:每類別一名,共計六名。
  二、優等獎:每類別二名,共計十二名。
  三、甲等獎:每類別三名,共計十八名。
  前項各獎勵項目及獎勵方式如附表所列,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
  該獎勵項目得為減少或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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