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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前條各組第一名送至環保署參加國家環境 教育獎競賽,如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後,三年內不得申請同類別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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