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章   低碳建築
本府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公共設施之基礎建設內容
,應配合低碳理念朝下列方向規劃辦理:
一、基地工程設計須考量保水、透水及二元供水性能。
二、公共設施之建設納入雨水貯留、太陽能或綠能發電之概念,並優先購
    置節能標章之產品。
三、公園及遊憩區應結合保育、綠色運具,推動低碳旅遊產業。
四、應優先使用再生產品及綠建材。
五、規劃人本環境,如人行道、徒步區、開放空間及自行車服務系統。

本縣公、私有或本縣轄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改建及增建建築物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依規模分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二、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公有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取得鑽石級以上
    綠建築標章。
前項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領得
綠建築標章。
第一項之分級及一定規模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