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公、私有或本縣轄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改建及增建建築物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依規模分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二、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公有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取得鑽石級以上 綠建築標章。 前項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領得 綠建築標章。 第一項之分級及一定規模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