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環境教育:指以環境教育為基礎,融入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式及理念。
二、溫室氣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
    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之空氣污染物。
三、綠色消費:係指消費者選購產品時,考量到產品對環境的衝擊,而選
    擇損害較低或有利環境之商品。
四、綠色生產:產品在生產、使用及廢棄過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
    無害或危害極小,有利於資源再生和回收利用。
五、紙錢集中燃燒:因宗教活動產生之紙錢以集中清運方式至處理場所進
    行焚化。
六、低碳車輛:指電動汽車、電動機車、慢速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電動
    輔助自行車、自行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液化天然氣車、壓縮天然氣
    車、油氣雙燃料車及其他使用替代清潔燃料之車輛。
七、免洗餐具:係指一次性使用之餐具,包括以紙板製成(其上做浸蠟處
    理或塗佈塑膠薄膜)、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或塑膠製成之杯、碗、盤
    、筷、刀叉、湯匙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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