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辦機關為本府相
關局、處,依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處:負責寺廟與宗教民俗活動低碳宣導、推廣、輔導及其他有關
事項。
二、財政處:督導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節能改善、再生能源利
用、高粱酒低碳行銷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教育處:推動校園低碳化措施、辦理學校環境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工務處:負責路燈照明節能改善、強化水資源運用、推動污水回收、
宣傳節約用水理念、城鄉風貌低碳整體規劃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建設處:負責產業節能措施、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新
社區和城鄉風貌低碳整體規劃、節能補助、綠建築管理、環境綠美化
與維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觀光處:負責低碳觀光旅遊業務、綠色運輸推廣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社會處:負責綠領人才培訓、職業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行政處:協助各項低碳家園實施計畫之管考。
九、文化局:負責低碳社區軟實力營造、社區文化活動策劃、文化人力資
源整合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衛生局:辦理低碳飲食、一日蔬食及辦理活動宣導節能減碳及其他有
關事項。
十一、地政局:負責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基礎建設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稅務局:負責與減碳有關之稅賦獎勵、補助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環境保護局:負責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車輛排放污染減量、資源循
環、低碳社區評比、低碳旅宿推廣、節能家電補助及其他有關事項
。
十四、其他機關:辦理其他推動低碳有關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