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該計畫應包含 低碳環境教育章節,該章節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三款: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傳與活動。 二、編製低碳宣傳手冊、推廣摺頁、文宣及低碳守則。 三、推動低碳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四、低碳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低碳環境教育社區交流與合作。 六、低碳推廣人員之培訓前項環境教育計畫應依環境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