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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本府各級學校應運用課程教學、校園空間、金門當地自然生態,研訂環境 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低碳 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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