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推廣低碳環境教育,每年至少參加
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