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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應推廣低碳環境教育,每年至少參加 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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