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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行 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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