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行
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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