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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行為人、負 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完成 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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