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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且罰鍰金額逾新臺幣五仟元以上之行 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應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接受環境教育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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