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且罰鍰金額逾新臺幣五仟元以上之行
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應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接受環境教育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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