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行道樹及公園綠地認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環境綠美化,擴大民眾參與,並結合社會資源,鼓勵公私機構
    及個人參與管理維護工作,並予以認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金門縣政為主管機關,管理機關為金門林務所。

三、凡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皆得以書面向金門縣林務所申請任養本縣行
    道樹及公園綠地,所需表格由受理單位提供。

四、個人認養以株數為單元,公私機構、社團認養行道樹及公園綠地以一
    處或一段為原則,同一處所,路段登記認養二家以上者,以抽籤決定
    之。

五、申請認養案以金門縣林務所審核通過後,與接受認養者簽定認養契約
    書,並應提供有關之資料及必要之協助。

六、認養者負責認養事項包括:適時除草、澆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
    治、樹木補植扶正、清除樹上廣告物及綠地清潔等工作。

七、認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委託單位指導及技術之協助。

八、公園綠地或行道樹如遭天然災害或人為毀損時,認養者應速通知金門
    林務所處理。

九、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牌,標誌牌之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由委託單位定之。

十、認養期間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得視其認養表現予以繼續委託。

十一、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受理認養單位應經常檢查
      ,凡認養成效優良者,每年由金門林務所報請金門縣政府於慶祝植
      樹節紀念大會時予以表揚。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金門林務所報請金門縣政府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