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環境保護計畫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環境保護事務,妥善訂定本縣環
    境保護計畫,特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編審要
    點規定,設金門縣政府環境保護計畫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籌備本縣環境保護計畫。
  (二)研訂本縣環境保護計畫之願景與策略。
  (三)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推動本縣環境保護計畫之事務分工與權
        責之爭議。
  (四)定期審核、評估及檢討本縣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績效。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九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衛生局、本府教育局、交通旅遊局、社會局、財
    政局、建設局及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等相關機關首長或
    單位主管兼任。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
    局及各相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以
    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五、本小組為研議本縣環境保護計畫之方案、策略及相關措施,得由本小
    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協助執行。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企業團體代表列席
    。

七、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
    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設置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