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本縣環境教育行動
    方案,促進轄內環境教育實施與發展,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設置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推動本縣環境教育相關事務之協調。
  (三)本縣環境教育政策之諮詢。
  (四)其他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
    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及登記立案
        之團體代表一人。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及交通費等。

五、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本會開會時,審議委員知有利害關係者,應即自行迴避。若有應自行
    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經查證屬實後,應即解除職務。

九、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機關及計畫執行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及
    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課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環境保護局及教
    育局現職人員兼任之。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