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節能減碳無悔措施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響應中央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節能減碳無悔
    措施推動,並加強本縣各機關節能減碳具體落實績效,促進各同仁身
    體力行節能減碳措施,以良性競爭的方式,提升執行成效,特訂定本
    要點。

二、考核對象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關。

三、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考核項目及權重:
        ┌───────────┬───────────┐
        │    考  核  項  目    │        權  重        │
        ├───────────┼───────────┤
        │  一、冷氣控溫不外洩  │          14          │
        ├───────────┼───────────┤
        │  二、隨手關燈拔插頭  │          23          │
        ├───────────┼───────────┤
        │  三、節能省水更省錢  │          18          │
        ├───────────┼───────────┤
        │  四、綠色採購看標章  │          13          │
        ├───────────┼───────────┤
        │  五、鐵馬步行兼保健  │        18(+3)        │
        ├───────────┼───────────┤
        │  六、多吃蔬食少吃肉  │          (+3)        │
        ├───────────┼───────────┤
        │  七、自備杯筷帕與袋  │          7           │
        ├───────────┼───────────┤
        │  八、惜用資源顧地球  │          7           │
        ├───────────┼───────────┤
        │        合    計      │        100(+6)       │
        └───────────┴───────────┘
  (二)評分標準:
        依「金門縣政府節能減碳無悔措施考核表」(附件一)所列各項
        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計分。

四、督導及成效考核:
  (一)本縣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各單位之推動情況,各單位應
        配合查核作業之執行。
  (二)等級評定:
        1.優等:總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乙等: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4.丙等:總分達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獎懲:
  (一)優等單位:有功人員最高嘉獎 2次。
  (二)甲等單位:有功人員最高嘉獎 1次。

六、本要點所列舉各項節能措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