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105年度寺廟設置金爐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金門縣 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預算辦理。

二、目的:因應民間習俗或宗教節慶活動(如中元普渡、神明聖誕),民
    間需大量燃燒金銀紙錢,補助寺廟設置金爐污染防制設備,以免造成
    空氣污染及影響環境衛生。

三、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合法登記立案之寺廟。
  (二)已設置焚燒紙錢用金爐但無任何污染防制設備。
  (三)新設環保金爐與維持正常操作之必要附屬設備。
  (四)環保金爐及污染防制設備(含附屬設備)之修護費用。
  (五)申請設置用地為寺廟所有或土地所有人出具同意書。
  (六)同意供週鄰(住家、神壇)使用。

四、補助方式:請依下列補助項目,檢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
  (一)新設環保金爐或污染防制設備補助: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
        3.寺廟登記證影本。
        4.信徒大會(或董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或理監事會等)會議紀錄影
          本(提案興(整)建具污染防制設備金爐,並就現有金爐現況
          說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5.同意書(同意供週鄰【住家、神壇】使用)(附件三)。
        6.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申請日期 3個月內校發)。
  (二)新設金爐附屬設備補助: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
  (三)環保金爐及污染防制設備(含附屬設備)修護補助:
        1.申請書(附件一)。
        2.紙錢焚燒污染改善計畫書(附件二),詳述維修原因及項目。
        3.原設備保固書。

五、補助申請期程:自公告日起至 105年11月30日止,並應於年度內完成
    結案請款。

六、補助金額及審查作業:
  (一)新設環保金爐及污染防制設備補助,依污染改善計畫書所列第二
        項「環保金爐設備說明」或第四項「污染防制設備說明」內容辦
        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環保金爐購置經費」或「污染改善經費」
        總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為限。
  (二)新設金爐附屬設備補助,申請寺廟須符合已設置環保金爐或相關
        污染防制設備者為限,並依污染改善計畫書內容所列第三項「環
        保金爐附屬設備說明」核定補助,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45%,
        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為限。
  (三)環保金爐及污染防制設備(含附屬設備)因自然損耗或意外事故
        ,所需維修及更換零組件之修護費用,依污染改善計畫書內容所
        列第五項「設備維修紀錄」核定補助,補助金額為總修護保養費
        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5萬元為限。但設備尚於保固
        期間內之操作維修費用,則不予補助。
  (四)補助申請依本縣環境保護局收件字號順序辦理,至補助期限屆滿
        ,不再受理。
  (五)補助機關得依寺廟金爐設置效益評估是否核予補助。

七、完工驗收:經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請款作業
  (一)完工驗收證明
  (二)設備維修紀錄,與維修前、維修後照片等資料。
  (三)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
  (四)領據(附件四)。
  (五)設備保固書(至少 1年保固期)。
  (六)金爐排放管道檢測報告結果,污染物排放須符合下列標準:
        (需由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出具並符合排放管道排放標準。新
        設金爐附屬設備及相關設備修護補助案,免附本項文件。)
         (1)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250 mg/Nm3或粒狀污染物周界排
          放標準<500 mg/Nm3。
         (2)SO2 < 300 ppm。
         (3)NOx < 250 ppm。
         (4)CO  < 500 ppm。
  (七)操作手冊。
  (八)補助款撥入帳戶。
  (九)撥款同意書(附件五)。

八、經核定補助者有下列情事,得撤銷補助資格或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無法依所提計畫書之預定施工期程或本縣環境保護局核准之展延
        期限完成工作進度。
  (二)檢附之證明文件經查有不實造假情事,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
        之補助款。
  (三)於補助之污染防制設備設置完成 3年內,本縣環境保護局得不定
        期派員查核操作情形,倘設備拆除或閒置未正常操作者,得追繳
        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