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縣規章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規章之訂定、施行適用、修正或廢止,除應遵「中央法規標準法」及
    行政院訂頒「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並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之規章,係指依法律及省法規授權或本府本於職權所訂定
    之單行規章。

三、本要點所稱規章之主管單位,係指負責起草訂定該規章或主辦該規章
    斯定業務之單位,如原機關裁撤或業務合併,則以接管該業務之單位
    為主管單位。

四、規章依其性質分為(一)組織類。(二)通用類。(三)民政類。(
    四)財政類。(五)文教類。(六)建設類。(七)農林類。(八)
    役政類。(九)警政類。(十)人事類。(十一)主計類。
    以上規章之分類,賦予基本編號、編號上冠以「金」字,由本府秘書
    室統一辦理。

五、規章之作業:
  (一)規章之訂定案,應由主管單位擬具規章草案「總說明」,內容包
        括立案規章之「緣起」與「內容」,採列舉式敘述,每一條文及
        其立法意旨逐條列表式說明之。
  (二)規章之修正案,應由主管單位擬具規章修正草案「總說明」,內
        容包括修正規章之「緣起」與「內容」,採列舉式敘述,至修正
        各條之修正意旨,則於條文對照表「說明」欄分別予以說明,並
        應另行檢附該規章現行條文全份。
  (三)規章之廢止案,應由各主管單位擬具規章廢止總說明,以說明廢
        止之理由,採列舉式敘述,並檢附該規章。
  (四)規章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作業,於完成草案後,應以會議、會簽
        方式,與業務相關之單位協調、研商、徵求意見,以期完整,並
        資溝通,並送請本府法律顧問就法理上提供意見。
  (五)規章於完成訂定、修正或廢止草案後,應提本府縣務會議通過,
        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依法令應送縣議會審議者,應送請縣議會
        審議。
  (六)規章之訂定、修正或廢止,經縣議會審議通過,並經由主管單位
        簽奉核定後,應將核定全案移送本府秘書室簽報福建省政府核定
        (備)後辦理發布。

六、規章之管理:
  (一)規章於完成訂定及修正發布程序後,由本府秘書室統一編印,分
        送規章彙編受頒單位,用以抽換,各主管單位並應指定專人負責
        新舊規章資料之調整抽換。
  (二)本府秘書室應按月調製規章動態目錄及規章動態統計表,分送各
        單位登記,並報福建省政府備查。

七、規章之整理:
  (一)各主管單位每年五月底前應檢討現行規章,如須修正或廢止,應
        將計畫進度目錄表送本府秘書室彙整,訂定年度整理計畫,報福
        建省政府核備,並即實施整理。
  (二)各主管單位對於上項規章之整理,應予次年七月底前將整理成果
        報告表填送本府秘書室彙整報福建省政府核備。

八、附則:
  (一)中央及省政府發布之規章,經分行到本府後出秘書室統一轉頒。
  (二)規章之整理作業有關表件格式如附件。

九、附錄「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院訂頒「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