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章之訂定、施行適用、修正或廢止,除應遵「中央法規標準法」及
行政院訂頒「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並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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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規章,係指依法律及省法規授權或本府本於職權所訂定
之單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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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規章之主管單位,係指負責起草訂定該規章或主辦該規章
斯定業務之單位,如原機關裁撤或業務合併,則以接管該業務之單位
為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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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章依其性質分為(一)組織類。(二)通用類。(三)民政類。(
四)財政類。(五)文教類。(六)建設類。(七)農林類。(八)
役政類。(九)警政類。(十)人事類。(十一)主計類。
以上規章之分類,賦予基本編號、編號上冠以「金」字,由本府秘書
室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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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章之作業:
(一)規章之訂定案,應由主管單位擬具規章草案「總說明」,內容包
括立案規章之「緣起」與「內容」,採列舉式敘述,每一條文及
其立法意旨逐條列表式說明之。
(二)規章之修正案,應由主管單位擬具規章修正草案「總說明」,內
容包括修正規章之「緣起」與「內容」,採列舉式敘述,至修正
各條之修正意旨,則於條文對照表「說明」欄分別予以說明,並
應另行檢附該規章現行條文全份。
(三)規章之廢止案,應由各主管單位擬具規章廢止總說明,以說明廢
止之理由,採列舉式敘述,並檢附該規章。
(四)規章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作業,於完成草案後,應以會議、會簽
方式,與業務相關之單位協調、研商、徵求意見,以期完整,並
資溝通,並送請本府法律顧問就法理上提供意見。
(五)規章於完成訂定、修正或廢止草案後,應提本府縣務會議通過,
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依法令應送縣議會審議者,應送請縣議會
審議。
(六)規章之訂定、修正或廢止,經縣議會審議通過,並經由主管單位
簽奉核定後,應將核定全案移送本府秘書室簽報福建省政府核定
(備)後辦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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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規章之管理:
(一)規章於完成訂定及修正發布程序後,由本府秘書室統一編印,分
送規章彙編受頒單位,用以抽換,各主管單位並應指定專人負責
新舊規章資料之調整抽換。
(二)本府秘書室應按月調製規章動態目錄及規章動態統計表,分送各
單位登記,並報福建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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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規章之整理:
(一)各主管單位每年五月底前應檢討現行規章,如須修正或廢止,應
將計畫進度目錄表送本府秘書室彙整,訂定年度整理計畫,報福
建省政府核備,並即實施整理。
(二)各主管單位對於上項規章之整理,應予次年七月底前將整理成果
報告表填送本府秘書室彙整報福建省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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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中央及省政府發布之規章,經分行到本府後出秘書室統一轉頒。
(二)規章之整理作業有關表件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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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錄「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院訂頒「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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