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推行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縣民法律諮詢,擴大為民服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推行法律扶助事項如下:
  (一)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
  (二)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提供生活協助之法律意見。
  (三)其他法律扶助服務事項。

三、本府應聘請熱心公益之執業律師為法律扶助顧問,每二年一聘,從事
    法律服務及提供諮詢,法律扶助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補助交通
    費及出席費。

四、本府應於任期屆滿之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新任法律扶助顧問之
    聘任工作、製作法律扶助顧問名冊及排定輪值時間表。

五、法律扶助服務日期、時間,由本府徵詢多數法律扶助顧問意願統一排
    定。

六、法律扶助服務日期、時程,本府應利用縣政府公報、金門日報及本府
    網頁廣為宣傳,俾便週知。

七、本府辦理法律扶助之方式以當面諮詢、當面回答為原則。民眾在指定
    時間、地點提出申請,按登記次序由法律扶助顧問依序予以解答。

八、本府應遴派助理人員,協助法律扶助顧問處理民眾登記、接待、文書
    記錄等事務性工作。

九、法律扶助顧問於服務時,應隨時紀錄其內容及解答要點於金門縣政府
    受理人民請求法律扶助紀錄表(附表),並由助理人員按月彙整妥慎
    保管以供查核。

十、民眾有急迫情事需於非指定時間接受法律諮詢時,得由助理人員紀錄
    其請求內容及要點後,聯繫法律扶助顧問以網路影音傳送、電話、傳
    真或書面等方式辦理法律諮詢服務。
    前項請求如其案情複雜,且需由申請人及法律扶助顧問雙方當面說明
    與諮詢時,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於法律扶助顧問輪值時間,親自到場面
    議。
    法律扶助顧問依第一項方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者,視同出席輪值服務
    ,本府得酌給一定之出席費。

十一、人民請求解答法律問題,其性質涉及各業務單位職掌,必要時得商
      請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派員陪同協助說明或提供意見;屬於釋示
      行政法令者,本府應移送所屬權責單位辦理。

十二、本府配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各項法律扶助時,準用本要
      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