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大陸事務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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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諮詢有關大陸事務意見,策進縣政發
    展,特設置大陸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
    委員就本府參議一人派兼之。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遴聘熟諳大陸事務及富有
    兩岸民間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
    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府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委員,就與縣政發展相關之大陸事務或本府指定事項,提供
    諮詢意見。

六、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七、本委員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本府人員列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