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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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辦理價創計畫成立新創公司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屬於本院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應以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之淨收入,提
撥分配百分之二十予國庫或資助機關。
除前項提撥分配外,創作人、創作人所屬單位或實驗室同意參與並受領權
益收入分配者,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創作人意願,至多分配淨收入之百分之四十。
二、依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實驗室意願,至多各分配淨收入之百分之十。但
    因應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及南部院區發展政策,並經本院同意者,不在
    此限。
本院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依前二項提撥分配後所餘者歸屬於本院。
前三項所稱權益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材料移轉收入
或其他權益;衍生費用之項目(不含專利申請及維護費,主要如匯兌費用
),由智財技轉處簽報院長核定。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由本院負擔百分
之五十,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實驗室各負擔百分之二十五。但所屬單位及實
驗室之負擔以依第二項提撥分配後剩餘者為限。
創作人所屬實驗室之權益收入,於提撥分配時,如創作人已未任職於本院
,該收入應分配予管轄該實驗室之單位。
創作人之權益收入得分配予其相關研究團隊;研究團隊之名單由創作人指
定之。
第一項所定權益收入以外之權利或利益者,歸屬於本院。
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屬
於本院者,準用第一項分配規定。
參與政府補助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依該補助計畫相關規定之建議,創作
人、創作人所屬單位、實驗室及本院得不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權益
分配。
2. 科學技術基本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
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
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前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
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
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
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
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
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
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
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
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
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
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