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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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1日

制定依據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4日廢止 (現行法規)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
  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
  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
  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
  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
  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
  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工作
  。
  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