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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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國籍法 中華民國018年02月05日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五、歸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