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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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7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
  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
  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
  關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