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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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制定依據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下列文件應由租賃住宅服務業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
一、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
二、租賃契約書。
三、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屋況與附屬設備點交證明文件。
五、租金、押金及相關費用收據。
六、退還租金、押金證明。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於經營代管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契約書及第二款契約書中之轉租契約書,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