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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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民防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
  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
  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
      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另為補償
      個人參加服勤期間所受損失,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津貼發給
      標準,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利防工作之推展。
  二、為保障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權利及避免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遭
      受損失,於第二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
      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或廠場應給予公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