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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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1日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
  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2.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8日
一、行政院為建立公報制度,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保障人民權益,並落實
    相關管理及考核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