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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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國防部組織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
  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
  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
  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