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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四條
金門、馬祖地區各設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各該地區推行戰地政務工作之 指揮監督機關,由各該地區防衛司令部司令官兼任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