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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視同已訓國民兵檢定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兵役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65年6月21日
第二十四條
應受國民兵教育、訓練者,如曾在學校或其他處所受軍事教育、訓練, 相當於應受之國民兵教育、訓練,經團管區司令部檢定合格,得逕列為 已受訓練國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