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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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
  ,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
  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
  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
  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2.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7日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