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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委託管理、經營、改良利用、租賃及借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5日
制定依據
1.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第七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 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 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