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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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
  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
  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