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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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機密保護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
  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
  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
  ,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
  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
  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機關內得知悉、持有或使用國家機密之人員及其保密義務
      。
  二、各機關對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限制得
      接觸人員,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俾國家機密不
      致洩漏,爰設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