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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事法院辦理移送普通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安全法
中華民國85年2月5日
第八條(現役與非現役軍人之審判)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 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