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二、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贈。
三、基金之孳息。
四、申請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
五、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六、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 一、基金會所需經費(包括業務費及法律扶助所需費用),仍應由主管
機關本於履行國家責任之立場,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以維其正常運
作。
二、基金會經費來源不限於主管機關之司法院,其他中央機關如法務部
、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機關之補助款、律師團體或個人之挹注,基金
之孳息、申請人酬金及費用之分擔或負擔、其他捐贈或收入等,均
有助於基金會經費之充實,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輔助之經費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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