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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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有償撥用抵稅國有不動產之價款結撥扣抵作業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政府為興闢公共設施有償撥用抵稅之國有不動產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現行法規)
四、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於結撥抵稅實物處理收入時,應向稽徵機關敘明
    地方政府承諾同意扣抵之金額,並副知相關機關。
    前項結撥扣抵作業,由國產局會同相關機關研商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