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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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廢止 (現行法規)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前(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
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
(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
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
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
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
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
休、資遣後擔任本中心職務,但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
章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