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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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申復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
  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
  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