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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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
  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
  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
  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
  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
  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