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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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學位授予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現行法規)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
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
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
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
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
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
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
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