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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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停辦變更及合併審議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大學境外分校、分部設立後,其運作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具體事實足
  以證明對其國內本校之運作有不良影響,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得減少其獎補助款,必要時,得廢止其境外設立分校、分部
  之核定。
  私立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應符合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規定。但分
  校設立於境外,且提出已符合當地國法令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私立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部,應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以教學為目的
  之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其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
  板面積,應符合第十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但分部設立於境外,且提出
  已符合當地國相關法令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私立專科學校申請設立以產學合作為目的之分部者,不得設立教學單位
  。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技術職業教育品質,本部得審酌教育政
  策及國家社會發展人力需求情形,核定大學附設專科部,並得就未提供
  專科教育之縣(市),核定大學於該縣(市)附設專科部。
  技術學院依本辦法進行合併或改名為科技大學者,得繼續設專科部。
  大學申請附設專科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專科
  部計畫;公立大學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大學應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
  通過後,報本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