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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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現行法規)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
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