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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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幼稚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
  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
      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
      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
      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