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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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