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