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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推行藝術教育與活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04日
制定依據
1.
社會教育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第一條
社會教育依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實施全民 教育及終身教育為宗旨。
2.
藝術教育法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
第一條
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