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 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 育實習,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 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準用前二項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