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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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現職護理教師修習師資職前課程作業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
  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
  育實習,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
  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準用前二項
  之規定。